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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带教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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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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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2019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导遴选和博士带教资格审核管理。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博导遴选必须坚持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确保博导队伍质量

第四条 申请博导者必须积极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坚持立德树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同时,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当年年龄小于60岁(含)

2.应具有博士学位。

3.作为指导教师,已完整培养两届以上硕士研究生,且近两届研究生在各项培养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现象。

第五条 此外,申请者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学术条件:

1.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曾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研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含,下同)。

2.以通讯作者发表SCI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通讯作者发表SCI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且另有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项(排名要求: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六条 博导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符合上述条件的副教授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破格遴选博导:

1. 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曾累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以上 。

2. 近三年,以通讯作者发表二区以上(含)SCI论文不少于2篇,且单篇影响因子都在5.0以上。

第七条 根据校学科发展整体布局需求,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或能满足学科建设特殊需求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遴选条件可以适当降低。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博导遴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牵头,研究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博导遴选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或培养基地审核同意,以及研究生学院复审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如“两院院士”、“四大”人才、“四青”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双创人才”等,含柔性引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先给予博导资格。待下一轮博导遴选时,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补充审批

第四章  带教资格及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带教博士研究生,除具有我校博导资格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能坚持日常科研、教学工作,并认真履行博导职责,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2.原则上应具有辅助带教博士研究生的经历,且有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研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个人当年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

4.原则上应有“徐州医科大学”(含“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知识产权单位的论文成果,且近三年来以通讯作者发表SCI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为独立通讯作者、影响因子≥5.0的二区以上(含)SCI期刊论文,或者至少1篇为共同通讯作者、影响因子≥10.0 SCI期刊论文。

第十二条 对新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师资,以及近两年新引进的人才师资,对其论文成果可不作知识产权单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每年编制招生计划之前,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当年博导带教资格的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且公示无异议后,被确认者可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排序。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我校可供分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依据当年具有博士招生资格导师的课题数量、研究经费和论文影响力,按照下列顺序对博导带教资格进行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拥有当年博士研究生带教资格:

1.根据主持在研国家级课题数量、科研经费依次排序:在研国家级课题数量多者排名在前;数量相同者,在研经费多者排名在前;

2.如上一条排序相同,则根据近三年发表的SCI论文分区、单篇最高影响因子、总影响因子依次排序。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排序,应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具有带教资格的博导,每年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1名。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导师遴选、带教资格审核等各类材料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学术不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如在材料审核通过后被举报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当事人硕、博士导师及招生资格,并按学术不端从严处理,已经招收的硕、博士研究生转给本学科其他导师带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