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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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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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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管理,使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安心就业,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就业指导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体现统筹兼顾、合理引导、强化重点和面向基层的精神,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

(三)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定向协议,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协调,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  

(二)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含研究生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组织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  

2.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要求,制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规范研究生就业工作行为。  

3.毕业研究生的推荐资格审查、信息统计工作、就业材料审核,并负责将就业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招聘和推介活动。  

5.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规范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6.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方案和制作就业指导课程课件。    

7.协助办理和发放毕业研究生派遣证;办理研究生离校手续。    

8.落实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组织开展对已毕业研究生的调研工作。  

9.牵头开展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  

三、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  

(一)就业推荐  

1.从每年10月下旬启动。  

2.按照省教育厅就业工作要求,每位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生除外)登录就业联盟网站,填报个人推荐信息.

3.经辅导员审核后,下载打印《就业推荐表》一份和《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研究生必须一一对应,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  

4.以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招收的研究生,要严格按合同就业(没有就业协议书)。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并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研究生,请与就业单位联系,按照签订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协商解约事宜。  

(二)就业协议签订  

1.协议签订的具体程序包括:研究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  

(三)毕业研究生申请首次派遣  

每年5月底前,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应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上交至研究生学院,学校将定期分批次办理派遣业务。  

(四)特殊情况处理  

1.毕业研究生因丢失等原因申请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的,须出具相关挂失证明,填写补办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领取就业材料。  

2.凡弄虚作假、挂失冒领的,一经发现,将不予发放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和办理就业手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四、毕业派遣和就业解约  

(一)为维护学校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及学校声誉,不允许毕业研究生单方面违约。  

(二)毕业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确需提出解约要求的,须主动联系原用人单位,协商解约事宜,并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解约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事宜。  

(三)被派遣之前提出违约。应出具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违约函件及就业协议原件,方可申请更新就业材料;派遣之后提出违约(称为“改派”),该毕业研究生应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违约函件、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协议、个人申请、报到证原件,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改派。  

(四)申请改派的研究生须待教育厅准予改派后方可进行材料补办。批准改派的毕业研究生,档案若无法转回学校的,可将档案直接转至新工作单位,并由该单位出具《调档函》,寄往原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五)申请提前、延期毕业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交有关申请。申请自费留学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后我校将不再负责其就业相关工作。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期间,已找到工作单位的,其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将被顺延,直至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五、凡在每年6月底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至所在院系办理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为2年。按照江苏省毕业分配办公室有关要求,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户口(需由研究生本人至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将被转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