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颁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医学、理学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日常工作,由学科和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硕士学位的要求、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可申请我校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达到以下要求:
1.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学分;
2.学位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符合研究生标准;
3.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达到硕士标准。申请学术学位的有关要求详见《徐州医科大学授予研究生学位有关研究成果要求的规定》;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的须在中国科技源统计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且申请人和研究生导师须分别作为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同时申请人和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徐州医科大学”(包括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临床学院)。
5.学位申请有关材料按照要求报送齐全。
第五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而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两次处分者。
3.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六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2次(全日制研究生在6月下旬;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在12月下旬)。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理由、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研究生学院于6月1—15日和12月1—15日两个时间段集中受理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课程成绩。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及全部课程学习考试的成绩单。
3.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一式两份交研究生学院,电子版分别上传至档案馆、图书馆网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3位专家分别评议)和《徐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
4.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或获得的科研成果。
5.在学期间从事科学研究的原始记录,包括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本/临床培养记录本(临床医学专业硕士)、临床实践成绩册(临床医学)等。
6.参加省级(含)以上学术活动的记录。
第三章 其它说明
第八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每位研究生一式三份由学科交院系集中后,分别报送研究生学院、校档案馆和图书馆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和舞弊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吊销学位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清单见《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者获得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