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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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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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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专门人才的计划,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研[2014]5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一)录取新生应持《徐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新生本人须向学科专业所在院系请假,并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发给校徽、研究生证,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注册,即取得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不予注册。

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并于下一学年开学前,经三级医院和学校复查,确已治愈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应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登记表》,经院系审核留存入档,同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在开学两周内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凭缴费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申请缓交学费,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者以旷课论处,逾期半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提前毕业及申请硕士学位(最早只能提前一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除外)。

    三、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属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有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的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按百分制评定。

    (三)课程考试在期末或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

    (四)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一学期有2门(含)以下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若补考后仍有1门不及格,下一年度申请重修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重修后补考仍不及格(课程重修费为1000/门),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补考后2门课程均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一学期内累计3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按退学处理;所有课程有2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取消授予学位。

    (五)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须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后院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补考。

(六)补考安排在下一年课程考核期间进行,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原试题的要求基本一致。

(七)补考及格者,补考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中记为60分(选修课)或70分(必修课)。

(八)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照《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四、学习纪律与考勤

(一)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上要衣着整洁得体,不吸烟、不吃零食;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品行端正。

(三)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学校要求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离校者,按旷课论处。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三级医院证明。请病假1—3天的由导师和学科批准,并报院系备案;4—7天的须经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8—14天的须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报告分管校长;15天(含)以上的须经分管副校长批准。

(五)研究生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1—7天的由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8—14天的,须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报告分管副校长;15天(含)以上的,须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六)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准假期已到而未续假、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一年)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签字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学院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离校前到研究生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二)研究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用按《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理赔程序》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等相关待遇。

(五)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提前两周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适应正常学习者,经所在院系审核,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1.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一学期内累计3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2. 不按期制定并上报培养计划、不按期完成论文者;

3.休学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逾期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而不能治愈者;

5.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

7.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9.本人要求退学者;

9.因其他情况必须退学者。

(七)对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院系形成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呈校长办公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取消学籍。

(八)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离校。

 (九)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或学历证明。学习不到一年而退学或取消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学习和学历证明。

六、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不得延长。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学生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原因除外),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科负责人签字、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查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予延长至45年。

七、转学与转专业

(一)研究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或擅自改换导师。

(二)如因专业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改换导师的,由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经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的态度等方面。要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

(二)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三)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考试或考查补考不及格累计达两门者或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再申请重修补考或(和)论文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并按规定修完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五)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一)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和生育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医科大学计生办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婚女研究生在读(从事实验室科研或临床培训实践)期间怀孕或分娩者,必须其休学一年。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