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字〔202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集中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三章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一)课程学习。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培养环节。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中期考核、教学、科研、实践训练及考核等环节。
(三)答辩工作。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简称“查重”)、“双盲制”匿名评阅(简称“盲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详细规定见《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实施细则》(徐医大研字〔2019〕21号)及《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徐医大研字〔2020〕7号)。
(四)研究成果。取得相应研究成果,详细规定见《徐州医科大学授予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相关规定(修订)》(徐医大研字〔2019〕15号)、《徐州医科大学授予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相关规定》(徐医大研字〔2019〕20号)文件。
(五)学位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英语水平要求。
(六)导师同意研究生申请学位。
(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另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符合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而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超过规定修业年限,或在学业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者。
第四章 学位审定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及审查
研究生按规定提交学位申请至二级培养单位;二级培养单位按本细则第三章审查其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位审定
(一)博士、硕士学位的审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批准。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审核并投票表决,对申请人分别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意授予学位的,方可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审议分委员会决议。委员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学位逐个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做出授予决议,经主席签字生效。未获通过的,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四)凡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个别有争议的,可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定后,学校将公布授予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档案建立的组织工作,二级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匿名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可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