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徐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简称“查重”)、“双盲制”匿名评阅(简称“盲审”)、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环节。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答辩工作统筹,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学位授权点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正式答辩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查重及盲审。详细规定见《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实施细则》及《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位论文需经导师审阅,签字同意答辩申请。
第七条 答辩的组织
(一)答辩地点。答辩应在我校(含附属医院)进行。培养基地答辩工作按照《徐州医科大学校外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二)答辩准备
1. 申请人应提前10天通过研究生服务系统提出答辩申请,并经导师及学位授权点审核同意。
2. 二级培养单位应提前5天将本单位答辩申请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研究生思想政治鉴定表》、《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表决票(票数与答辩委员会人数相符)等材料。
3. 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研究生答辩公告。未进行网上答辩公告的,视为答辩无效。
4. 学位授权点应提前7天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送达答辩专家。
5. 原则上,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分类答辩;当次答辩研究生较多,学位授权点可分组或分时段组织答辩工作。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 专家组成
(1)答辩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5位),应均为高级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答辩专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位,且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硕士研究生答辩专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位,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位。
(2)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作为该生答辩委员会专家。
(3)跨学科选题的学位论文在答辩时须邀请至少1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出席。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2. 答辩委员会职责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专家提前召开答辩委员会预备会,推选1名答辩执行主席(以下称“主席”),由其负责组织专家学习文件,明确程序,掌握标准,并组织起草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草案等,保证答辩工作顺利进行。
(3)答辩会议由主席主持,根据答辩情况作出决议。
(4)秘书负责收发答辩所需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做好答辩文字和音视频记录,归纳及填写答辩记录,协助学位授权点做好答辩会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答辩的程序
(一)主席宣读会议议程及要求,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读答辩研究生及其导师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二)导师或秘书介绍所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综合表现,包括课程成绩、论文题目、学术水平、预答辩、查重及盲审情况等。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报告时间约30分钟/人(单组答辩人数每半天不超过4人);硕士研究生报告时间约20分钟/人(单组答辩人数每半天不超过6人)。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问答过程博士研究生不少于20分钟/人,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5分钟/人(不设上限)。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导师和答辩研究生退场回避),对论文及答辩内容做出评价,并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答辩委员会根据《徐州医科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实施细则》文件要求,评议并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处理
第九条 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建议授予学位意见的,提交至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建议授予学位意见的,可作出准予毕业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可按照本条第三点重新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导师指导下充分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在满足学位论文预答辩、查重、盲审条件的基础上,博士研究生于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硕士研究生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
(一)正式答辩时,研究生须向答辩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预评审意见表》、《预答辩质量评议表》及《学位论文预答辩后论文修改认定书》,答辩委员会除按照正常答辩程序进行外,还应审核研究生对预答辩时存有问题的修改、完善情况。
(二)答辩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妥善保管已备检查。
(三)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针对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论文修改及完善,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文稿。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博士研究生3000元/人、硕士研究生2000元/人划拨答辩经费,经费可用于专家评审费、资料印刷费、专家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