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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实施细则》(徐医大研字〔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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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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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研字〔2019〕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教育部《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综合应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集中体现,其真实性和原创性是反映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为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我校将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以下简称“查重”),检测结果作为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和监控学位论文质量的手段之一,通过论文查重后,方可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工作,需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用。

第五条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在论文送审前,按照学位办具体要求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查重电子版。二级培养单位需指定专人仔细审核查重论文电子版并按时提交至学位办。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查重的学位论文正文必须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正文内容一致,并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学位申请人如有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结果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以检测报告中的“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重复率)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1. 重复率≤15%的学位论文,直接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2. 重复率在15%~30%之间的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修改,二次查重的重复率≤15%后才能进行论文盲审环节,否则至少延期半年后再行申请毕业;

3. 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至少延期半年后再行申请毕业。

(二)硕士学位论文:

1. 重复率≤20%的学位论文,直接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2. 重复率在20%~35%之间的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修改,二次查重的重复率≤20%后才能进行论文盲审环节,否则至少延期半年后再行申请毕业;

3. 重复率≥35%的学位论文,至少延期半年后再行申请毕业。

第四章 具体职责

第八条  指导教师及二级培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和查重后的甄别与修改管理,严禁形式上降低了文字复制比或校内互检,实质上依然属于剽窃的修改行为,切实保证学术规范和论文质量。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