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建设任务,推动构建基础厚实、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科大学,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2021-2025)》(苏政发〔2021〕14号)、《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绩效评价办法》,结合《徐州医科大学江苏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建设方案》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体建设目标:培养高质量医学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服务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徐医特色、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三条 建设项目设置:学校围绕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六高一化”任务总要求,设置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明确项目牵头人、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时序进度和可考核指标。
第四条 项目实施形式:在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有序推行的基础上,以高水平、标志性预期成果为导向,构建与学校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创新支撑体系,探索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攻关机制,以重大项目为牵引,集合学校优质资源力量,提升学校高质量产出能力,培育和支持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项目实施载体:包括院系、科研机构、附属医院、职能部门、团队和个人。
第六条 项目考核评价: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建设周期内的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考察项目牵头单位建设任务达成度、综合实力提升度、服务发展贡献度、建设院系及其学科专业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管理。涉及学校内涵建设有关议题,邀请校学术委员会参与论证,对建设方案提出咨询建议。
第八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全面负责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审议论证、建设年度预算、年度进展报告等,研究解决高水平大学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方案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负责落实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与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并完成其布置的各项工作,拟订并执行整体实施方案,与各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共同督促建设方案执行推进,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具体事宜,确保任务有序开展。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人才培养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部);师资队伍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工会、组织部;学科建设类项目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术成果类、社会服务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附属医院;文化传承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宣传部、档案馆、保卫处、团委;国际交流合作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治理化体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发展规划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拟订高水平大学建设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负责财会检查。审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产管理处协助项目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论证、购置、处置等各环节工作;后勤处、信息化处、基建处等部门做好相关条件保障工作,纪委负责整个建设方案推进工作的督促评估。
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有所调整的,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校领导按照分工牵头负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直接面对项目实施载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遴选、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院系应根据建设任务分工,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建设全权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徐州医科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专门制定《徐州医科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制度。相关预算单位负责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财务处对承担建设任务的学院,根据项目执行目标和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年度预算实行年中执行绩效考核机制。每年8月31日为项目预算执行考核节点,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落实项目推进情况,对预算不合理、执行率低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学校有权调减项目预算,甚至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经费使用的具体范围按照《徐州医科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各类项目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处审计、纪委监察及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徐州医科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实施载体按相关规定组织设备购置论证、提交审议、招标采购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到人;加强仪器设备的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与周期评价相结合,建设周期建立常态化绩效评价体系,对大学整体建设过程和结果实现跟踪、监测和评价一体化;实行水平评价与效益考核相结合,综合考察建设高校在建设基础、突破贡献、特色凝练等方面的表现,既考核在现有资源条件下的建设成果及其对学校整体建设带动效应,也衡量在已有发展基础上的成长和提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依据公开数据、可参考的第三方评价结果以及监测数据进行定量评价,对年度报告、成果简报、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写实性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定性评议。
第二十条 动态监测评价。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重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各项目应结合年度目标编制年度总结报告,汇报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须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 周期绩效评价。学校建立建设中期自我评估和期末周期绩效评价制度,评价方式按照省政府《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绩效评价办法》,整合项目自我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从客观数据和主观评议两个层面,分建设任务达成度、综合实力提升度、服务发展贡献度三个视角,考察和呈现建设成效,原则上客观指标完成情况应占80%以上,专家评价重点以诊断问题、评价发展态势为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年度绩效予以考评,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对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决定项目建设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有关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汇总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整体方案完成情况,编制总结报告,组织校内评估,着重表述建设过程中高校和学科成长性、特色性发展的评价维度,形成自我评价结果,迎接省内验收。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应确保,建设过程行为规范,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对于造假作伪等情形和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