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社会需求、提高研究生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及学位点的发展现状,通过动态调整机制,撤销需求不足、质量不能保证、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位授权点,建设注重质量、结构优化的学位授权体系,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科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在不超过学校已有学位授权点数量的前提下,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可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二章 动态调整范围
第五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未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 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六条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 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七条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相应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撤销后增列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八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 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 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九条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十条 对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对于属同一类别的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硕士专业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不得单独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保留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三章 撤销与增列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一)生源持续萎缩、社会需求不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学科排名靠后的学位授权点或在学位授权点各类评估中,被国家评为“不合格”。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目标,对推进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学位授权点;
(二)学科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学术团队活跃,有较大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学位授权点;
(三)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学位授权点撤销和增列的程序:
(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申请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所在学院提交拟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织专家组,对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及学校相关要求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超过2/3的专家同意增列即为通过评议。研究生院将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拟撤销或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调整;
(四) 拟撤销或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公示期满后,将撤销或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获国家批准后列入次年招生目录并开始招生,批准授权满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方式为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
第十五条 按本细则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按本细则增列为学位授权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如经动态调整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也相应撤销。
第十七条 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
在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阶段,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本次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根据抽评结果做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学科专业调整等工作需要或因学风问题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