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打造一批优秀的学科团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办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制定遴选与考核的标准、办法,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学科带头人开展遴选组织工作。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滚动遴选、任期目标和动态管理原则。任期内学科建设工作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一级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为依据,设定学科带头人岗位;二级学科根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二级学科及学校自主设置的目录外或交叉学科为依据,设定学科带头人岗位,其中内科学、外科学设定下辖的三级学科,职责权限等同于二级学科。跨学院的一级学科,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遴选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每个二级(含三级,以下同)学科只设一个学科带头人岗位,每位二级学科带头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二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级学科带头人可同时兼任本学科内的一个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带头人,未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不能兼任其他一级学科的各级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在有条件的学科,尝试设置学科后备带头人岗位。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六条 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重业绩”的遴选,学科带头人遴选既要参考学科带头人过去五年对学科建设做出的成绩,更要重视其未来对学科建设的引领作用。
第七条 根据“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目标管理”的要求进行遴选及考核,推行学科带头人职责和权力相统一。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及后备学科带头人应在本学科内遴选,从带教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中产生。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注重立德树人,学术思想活跃,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在本单位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作风和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够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为博士生导师并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同一学科的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同时担任该学科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至少为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二级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硕士生导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遴选当年学科带头人的年龄应不超过56周岁。具有国家级人才头衔称号或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研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的人选,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在学术方面的成果认定应以“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署名单位(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除外),并且近5年成绩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自然科学类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或省部级(省卫健委等同)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主持人文社科类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SCI、EI、ISTP收录5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被C刊收录3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4.在本学科领域国家级出版社发行出版学术专著(主编之一)或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及以上)至少1部;
5.主持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材成果1项;
6.担任国家二级学会常委或常务理事及以上,或省一级学会副主委或副理事长及以上、省二级学会主委(含前任及候任)。
国家级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二级(含三级)学科带头人在学术方面的成果认定应以“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为署名单位(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除外),并且近5年成绩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自然科学类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省部级(省卫健委等同)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主持人文社科类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SCI、EI、ISTP收录3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被C刊收录2篇及以上;
3.获得省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牵头获得江苏省新技术引进一等奖1项;
4.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发行的学术专著(独著或合作完成)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材(担任主编或副主编)至少1部;
5.主持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材成果1项;
6.担任国家二级学会委员或理事及以上,或省二级学会副主委或副理事长及以上。
第十四条 遴选当年一级、二级学科后备带头人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至少为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学术要求参照一级学科带头人条件。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含学科后备带头人,以下简称后备)遴选程序:
1.凡符合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遴选条件者,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徐州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申报表》和教学科研等原始证明材料(学校各研究所及机关双肩挑人员,申请材料须按照本人研究领域所属学科进行申报);
2.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遴选条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
3.校党委常委会从学科(后备)带头人候选名单中审定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公示无疑义后,由校长为学科带头人颁发为期四年的聘任书,并签定学科建设任务书。
第十六条 二级学科带头人(含学科后备带头人,以下简称后备)遴选程序:
1.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党政领导会同一级学科带头人,根据二级学科(后备)带头人遴选条件,综合考虑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选人员评审,公示无疑义后,初选结果盖章报送至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若学科具有多个满足条件的候选人,应排序上报;
2.根据学院推荐情况,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
3.校党委常委会从学科(后备)带头人候选名单中审定二级学科(后备)带头人。公示无疑义后,由校长为学科带头人颁发为期四年的聘任书,并签定学科建设任务书。
第十七条 按照现有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若该学科没有合适的学科带头人人选,一级学科带头人人选可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学校发展实际讨论确定或空缺;二级学科带头人人选由该学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党政领导会同一级学科带头人组织会议讨论,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推荐学科代理负责人或空缺,将该学科挂靠相近学科统筹建设,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八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1.能够前瞻性布局,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发展规划,完成学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本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估和检查,建设以“新医科”为核心的学科体系;
2.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及时追踪该领域学术前沿问题,确保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均能体现学科内涵,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和彰显度;
3.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推动本学科高端人才培育和团队建设,关注培养青年教师,提出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需求并制定规划,参与学院引进高水平人才和潜力青年骨干,积极组织学科高端人才项目的推荐工作,促进学科队伍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方面的不断优化;
4.搭建高水平学科平台,带领团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高水平科研项目和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激励本学科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其他代表性的科研成果;
5.促进科教协同育人,开展学科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推进学科博硕士招生目录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建设、研究生培养环节监控等工作,并在教育教学方面能有所创新;
6.营造学术氛围,组织参与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高水平学术论坛,形成追求卓越、创新、贡献的学科文化。
第十九条 二级学科带头人(三级等同)的职责
1.在一级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科的发展规划;
2.在一级学科带头人统筹下根据实际需求协助人才引进、组建学科团队,按照既定规划推进本学科各类教学和科研活动;
3.负责开展学位点层面的学科评估,领导本学科开展横向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源,不断提高学科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学科后备带头人的职责
1.在学科带头人指导下,完成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撰写学科自评报告,撰写学科建设工作总结;
2.协助学科带头人指导和培养学科骨干人才;
3.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和学科整体发展规划,学科带头人可以决策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合理配置学科资源。
第二十二条 在遵循校院教师选拔培养和人才引进规划的基础上,学科带头人参与决策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对学院内教师职称评聘有投票权或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在充分争求学科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学科带头人对学科研究方向调整有建议权和决策权。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研究生课程设置等环节有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对学科建设取得重要成绩或突破所获得的各类奖励,学科带头人对奖励经费有分配权,分配方案报学科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期满合格且拟连任者须重新参加遴选。任期内学科带头人校内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影响学科带头人带领学科发展,如确有影响的,学院(培养单位)可与学科带头人协商,提出变更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与学科评估紧密结合,按照学科评估各项指标,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科研产出、人才培养等内容以及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为4年期满考核、2年中期考核,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考核范围分2个层次:一级学科层次和二级学科层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10万元现金,用于学科骨干成员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学科带头人资格。
第三十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
4.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5.有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
6.校党委常委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的其他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实施方案,遴选条件不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