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办理正常休学手续,休学时限不计算),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参照标准,择优评定。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分达42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加权平均分达80分以上。
(三)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获得专利发明等方面进行考评。
博士研究生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的文章被SCI收录,且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3.0及以上;
2.主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课题1项以上;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获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论文只计接收录用,修回或审核中的不予计分;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徐州医科大学或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第七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 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按照论文发表当年期刊影响因子计算。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未按时注册者;
(四)学业不合格,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者;
(五)保留学籍、休学者;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协调推进评审工作,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保存评审的相关过程资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接受研究生对本单位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五条 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打通使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以有关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和集中发放(以转账形式直接进入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提交材料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所得称号,追回证书和已发放奖学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须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细则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