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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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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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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覆盖面参照下表。

类别

等级

奖学金标准(元)

比例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1000

20%

二等

8000

60%

三等

6000

20%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8000

20%

二等

15000

60%

三等

12000

20%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核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二)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

(三)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四)有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六)不遵守学校、医院、宿舍安全规定的。

第八条  具体评定条件和评定标准将视当年国家政策、学校政策和研究生学业综合表现等情况做适当调整,并以当年学校发布的评定通知和要求为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评审的有关申诉事宜。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接受研究生对本单位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依据及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

(一)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入学成绩确定。各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比例,根据初试和复试加权平均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次。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可在学院内统一排序。

(二)第二、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表现、科研能力、参加学术活动及科研实践训练情况和实践综合表现(如出勤情况、理论学习、职业技能等),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具体评定实施细则,细则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评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

(一)第一学年录取“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大学”共42所)或学科(“一流建设学科”是指与我校硕士招生相对应的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全部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学生全部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二、三学年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3.0,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徐州医科大学或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其他学生,各学院重点参考学生科研能力制定本学院具体评定实施细则,细则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后方可发放。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和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降档或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一)保留学籍、休学学生,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出国或出境留学3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回校办理报到手续后,根据当年学业表现情况评定和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获得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所获奖学金,多余部分退还学校。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或实际离校日,30天折算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四)已经发放学业奖学金,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等情形,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奖学金须全额退还学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