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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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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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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的要求。“三助一辅”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发挥助学助困作用的同时,强化其育人功能,营造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把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三助一辅”工作的统一领导,审定岗位设置,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院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工作相关事务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发放。

第四条  设岗单位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用、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的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要求

第五条  助研岗位的设立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六条  助教岗位的设立要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七条  助管岗位的设立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积极探索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设立要将担任辅导员助理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使研究生在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工作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同时,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发挥“朋辈引领”作用,加强对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引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助研的岗位职责是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第十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教研室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第十一条 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承担聘用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等。

第十二条  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职责是承担或协助辅导员开展本科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导师根据项目或课题研究的需要,为带教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学院审核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第六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只招聘硕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品行不端,学术不端,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应聘“三助一辅”岗位。

第七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七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主聘任。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实行学期聘任制,每学期聘任一次,每个研究生每次只允许申报1个岗位。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需经导师同意,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聘用导师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第二十条  助教岗位的聘用单位需安排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对助教研究生进行指导,要对助教研究生进行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助管岗位的聘用单位要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要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担任辅导员助理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聘用学院要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和培训。

第九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聘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聘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两周向聘用单位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或导师决定是否解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受聘研究生出现违纪或不适合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情况下,聘用单位或导师有权将其解聘。

第二十六条  助研岗位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聘用单位根据其总体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考评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评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十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设立专门账户进行款项管理。根据“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要求情况的不同,其相应的津贴也有所不同,具体参见相关管理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助研津贴由导师发放,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津贴由学校统筹,月末考核,次月发放。

第三十一条  为更好的资助研究生日常学习和生活,提高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积极性和成效性,鼓励设岗单位自筹经费,根据在岗研究生实际表现,适当提高其岗位津贴。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助教工作具体参见《徐州医科大学聘任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辅导员助理工作具体参见《徐州医科大学聘任优秀学生担任辅导员助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