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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聘任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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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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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制度是培养未来教师的一项重要制度,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是对学校教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也是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切实做好聘任研究生担任助教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制度先行在基础医学院、麻醉学院和药学院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之上逐步向全校推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管理,负责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岗位的总体规划、岗位设置审核、组织岗位培训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教的岗位设置、聘用考核、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津贴核算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的发放。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教岗位的设立要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教研室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学院提出下一学期设岗计划,各学院依据实际教学需要进行审核,岗位设置基数控制在本学院当年科学学位研究生招生人数的30%以内。

第六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全校设岗计划进行统筹,对各学院设岗基数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学院培养方案修订结果,学院总课时每缩减10%,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数增加10%;根据各学院推进PBL课程教学改革成效,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数再增加10-20%。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协助日常教学管理。根据指导教师要求,随堂听课,进行课堂观察,做好课堂记录;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课堂教学,包括分发资料、收集作业、辅导答疑、上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操作指导等;协助指导教师备课,参与课堂设计、准备讨论议题、热点话题、案例等;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本科生的科研训练工作等。

第八条  参与教学资源建设。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在线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并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  导学。组织本科学生开展课程学习方法、学习重点、难点的小班研讨;根据指导教师授权组织开展学习指导、课外阅读、兴趣小组等与课程相关的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

第十条  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安排研究生进行课堂教学和出卷等工作。

第五章  应聘条件

第十二条  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品行不端,学术不端,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应聘助教岗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仅限应聘本学院内部招聘岗位。

第六章  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实行学期聘任制。每学期开学初,学院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助教选聘工作。各学院发布助教招聘信息,包括设岗教研室、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条件、选聘程序、津贴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  应聘研究生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至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聘用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同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上岗前需进行岗前培训,教务处组织进行教学基本规范培训,学院和教研室负责相关具体业务培训,同时须指定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每月需填写工作情况总结考核表,指导教师签署评价意见、教研室盖章后,于每月发放津贴前提交学院审核,作为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九条  助教期满,研究生助教需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考核表》。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组织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考核,考核须参考研究生助教所服务的本科生评价、教研室主任评价、指导教师评价意见。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教研室递交工作总结,学院根据研究生助教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明确考评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学院汇总考评结果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考评“优秀”的研究生助教,由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助教”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工作不负责,敷衍搪塞,不配合教研室考核或培养对象不满意,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助教,可评定考核“不合格”,经教研室申请可扣发或停发当月助教津贴,终止聘用。

第二十条  教研室和指导教师要履行对研究生助教教学能力进行培养的义务。学院应不定期组织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助教进行经验交流与总结,从教师和助教两个途径了解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高其研究生助教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学校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对不按时进行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总结,研究生助教工作开展不利的学院、教研室,将取消下学期助教岗位申请资格。

第八章  津贴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全岗工作量为30小时/月,全岗津贴400元/月。不满标准岗位工作量时,根据实际劳动时间折算。每学期发放5个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津贴专款专用,统一预算,二次核拨,由学院进行管理。学院逐月考核核算,汇总津贴发放信息至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