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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聘任优秀学生担任辅导员助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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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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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任优秀学生担任“辅导员助理”工作是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益补充。为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徐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保障“辅导员助理”工作的有效落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助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管理,组织岗位培训,汇总审核“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等工作;学院具体负责“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设置、聘用考核、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津贴核算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的发放。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每位专职辅导员(不包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配备一位“辅导员助理”。

第四条  原则上,本科生低年级(一、二年级)“辅导员助理”,从本学院高年级学生中遴选产生;本科生高年级(三、四年级)“辅导员助理”,从本学院相应学科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同学中遴选产生。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在辅导员指导下,履行辅导员基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重点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低年级“辅导员助理”,重点是帮助辅导员对低年级本科学生开展行为养成教育,以自身学习经历和成长体验,对低年级本科学生进行学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遵守校规校纪,融入校园生活。

2.高年级“辅导员助理”,重点是帮助辅导员加强对高年级本科学生的专业课程学业指导,弥补辅导员专业背景的不足;结合自身考研经历和对学科的认识,对本科学生进行考研辅导和就业指导,帮助本科学生做好职业发展规划;对有浓厚科研兴趣、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生,帮助建立和学科以及研究生导师的联系。

第五章  应聘条件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

第七条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专业素质高,学有余力,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六章  岗位聘任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工作实行学期聘任制。每学期开学初,学院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组织本学院辅导员助理选聘工作。各学院发布“辅导员助理”招聘信息,包括辅导员基本信息、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条件、选聘程序、津贴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  应聘学生填写《徐州医科大学聘任辅导员助理岗位申请审批表》,本科生经辅导员签字同意,研究生经导师签字同意,提交至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聘用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  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学院与录聘学生签订《徐州医科大学辅导员助理聘用协议书》,明确学生承担“辅导员助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及津贴待遇等,并作为管理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对聘用“辅导员助理”进行岗前培训,各聘用学院安排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进行对接,对“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担任“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坚决杜绝工作事故。对不能胜任“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学生,可以提前解聘。正式解聘前,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应安排专人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学生聘期内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辅导员助理”工作,确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辅导员助理”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两周书面向聘用学院提出解聘申请,经聘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如果出现工作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聘期结束前受聘学生须向学院递交工作总结,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聘用学院对“辅导员助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听取工作对象和辅导员的评价意见。评定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考评“优秀”的“辅导员助理”,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聘用学院“辅导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质量保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学院和辅导员,将减少和取消辅导员助理岗位数。

第八章  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辅导员助理全岗工作量为30小时/月,本科生全岗津贴300元/月;硕士生全岗津贴400元/月。不满标准辅导员助理岗位工作量时,根据实际劳动时间折算。每学期发放5个月。

第十八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专款专用,统一预算,二次核拨,由学院进行管理。学院逐月考核核算,汇总津贴发放信息至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