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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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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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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和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1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来源与受奖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及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每年从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评选。  

二、奖励的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每年奖励的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协作;  

4.业务水平高。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临床实践优秀,发展潜力突出。考试科目总平均成绩和英语水平达到学校优秀研究生标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6.积极参加文体类、公益类和社会实践类等集体活动;  

7.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暂未出刊者,可提供录用证明),论文内容须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  

2)获得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  

3)取得国家专利授权或担任所学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项目主要成员;  

4)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申请市厅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者。  

上述科研成果和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均要求署名徐州医科大学或徐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有违法违纪或受到处分者;  

2)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者;  

4)学业不合格,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者;  

5)处于休学期或延长学制者;  

6)其他不宜参评者。  

 三、获奖名额的分配原则  

(一)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研究生人数和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二)根据国家要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四、奖学金评审组织  

(一)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是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包括研究生管理、科技、学科及院系、财务、审计、纪检等)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领导、监督和评估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评审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学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拟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全校评审工作,接受研究生对学校评审结果的申诉。  

(三)有关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简称院系工作组)是本单位评审工作的负责机构,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包括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实验室技术人员代表以及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院系工作组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接受研究生对本单位评审结果的申诉。院系评审细则须报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五、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杜绝弄虚作假。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负责安排部署当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报时须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材料。院系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有关要求组织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四)评分细则参考指标如下:  

1.课程成绩及英语能力  

课程成绩计分方法以每年公布的评审要求为准。申报者需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即总分不低于425分。  

2.科研能力  

  I.     在校期间发表SCI/SCIE期刊论文。按照期刊影响因子(IF)和作者排名顺序计分(且IF为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影响因子)。具体积分规则以每年公布的评选通知为准。  

论文所属单位须为徐州医科大学或徐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论文只计接收录用,修回不予计分。论文排名:第一作者按100%计分;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二位按80%计分,排名第三位及以后计70%;第二作者按50%计分;第三作者按30%计分;第四作者按20%计分;第五作者按10%计分(其中,有并列第一作者的,后续作者排序按照并列一作的人数依次类推,并按照上述方法原则计分)。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文章,最多计2篇,其中排序在第四位或第五位的文章不得超过1篇。综述类文章按50%计分;非本专业的论文不计分。IF为当年期刊影响因子。在EI/ISTP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具体计分方式参照SCI论文计算方法。  

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以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自然科学类每篇计10分;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计15分(为鼓励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发展)。在统计源期刊期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计1/篇。综述类文章和非本专业的论文均不计分。  

II. 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单位为我校或其附属医院的,排名第一,计45分;排名第二,计35分;排名第三,计25分;排名第四,计15分;排名第五,计10分;其它名次不予计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排名第一),分别计10分和5分。专利已公开但未授权的,排名计分在上述规则基础上计总分的50%  

III. 获得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与该项其他课题不重报),省级省助计15分,省级校助计10分,校级校助计6分,校级自筹计2分。  

IV. 获得市厅级、省部级科研奖励者,获得市厅级、省部级课题立项并结题者,评分标准根据当年评审情况另行制定(省部级、市厅级奖励或立项课题级别的界定,参照我校科技处有关标准)。  

3.学术活动及科研实践训练  

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及参加科研实践训练情况,由院系工作组组织学科评议组认定,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4.社会活动  

  I.   在校期间参加社会活动获奖情况,仅限团体和个人前三名者,按国家、省、市、校级依次计1551.50.5分。  

II. 在校期间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服务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等情况,由组织发起单位和所在班级班委或党支部共同认定,经辅导员审核后计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五)院系工作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推选出候选人,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院系工作组在有效期内及时将初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组织学校专家组终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相关院系工作组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学校纪检部门申诉并提请仲裁。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和集中发放(以转账形式直接进入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有以下情况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和荣誉,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及证书:未能取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涉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并给予相应处分。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