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学校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探索精神,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博士研究生,获奖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申请者的科研总积分划分奖励等级。奖励积分范围包括:论文、专利、课题、科研奖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
第四条 奖励按照申请者总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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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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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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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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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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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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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50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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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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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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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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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60分(含) 小于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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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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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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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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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5分(含) 小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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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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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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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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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5分(含) 小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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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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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积分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学术论文
第五条 学术论文(Article)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徐州医科大学或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
第六条 各类论文积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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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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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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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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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第一分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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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I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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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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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第二分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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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I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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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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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第三分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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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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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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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第四分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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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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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了提高科研论文质量,有效促进学科发展,如申请者发表的论文在ESI论文数据库中,积分将在原积分基础上增加10%。
第七条 参评的外文论文只计接收录用,修回的不予计分;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时当年最新版本JCR的数值为准。
第八条 并列第一作者计分方式:并列第一按100%计分,并列第二按60%计分,并列第三及以后按40%计分。其它排名不予计分。
第二节 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为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类别,按以下标准积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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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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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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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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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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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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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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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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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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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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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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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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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科研奖项
第十条 徐州医科大学或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按以下标准积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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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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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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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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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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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计4000分/项,一等奖计2000分/项,二等奖计1000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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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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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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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计1000分/项,二等奖计500分/项,三等奖计200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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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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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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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计100分/项,二等奖计50分/项,三等奖计25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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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级奖计算排名前五,排名第二计算全额的1/3,排名第三计算全额的1/4,排名第四计算全额的1/5,排名第五计算全额的1/6;省部级奖计算排名前三,排名第二计算全额的1/3,排名第三计算全额的1/4;市厅级奖只计排名第一。
省部级奖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奖。
市厅级奖指由江苏省各厅局、各市政府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奖。
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如中华医学科技奖等,按省部级奖给予奖励。省级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地域性科学技术奖,如江苏省医学科技奖、淮海科技奖等,按市厅级奖给予奖励。
第四节 专利
第十一条 专利权应归属徐州医科大学或附属医院。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计5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计20分/项,外观设计专利计5分/项。
第十三条 专利获得授权的,按满分计分,公开的按一半计分。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按满分计分;排名第二,按20%计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计第一作者。其它名次不予计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申请者将科研成果的原件(含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术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文章正文)交本人所在院系审核。院系将相关材料及汇总名单交研究生学院复核,研究生学院复核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当年7月份发放相应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奖金并按照《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