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是在我校已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在科研岗位上生活和科研工作支出的助学金补充类型。获得岗位助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所要求的各项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经费来源由学校预算安排及导师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预算安排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资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导师资助部分:
资助时限为入学后至中期考核前,资助标准为人均500元/月;博士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后,资助标准调整为人均1000元/月。
(二)学校资助部分:
资助条件为博士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后,资助标准为人均1000元/月。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学校资助部分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一)岗位助学金按照学制年限发放,每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暂停。
(二)博士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不超过6个月者,出国(境)期间继续发放岗位助学金;超过6个月者,自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助学金,回校后次月起恢复发放(补发当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逾期不返者,须退还出境期间所得岗位助学金。
(四)博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复学次月起恢复发放(补发当月),并按学制计算资助时长。
(五)经中期考核分流的博士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
(六)转学、退学的博士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
(七)保留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自正式入学起开始按入学时标准发放岗位助学金。
(八)延长学习年限(超过三年)的博士研究生自延长学习年限之日起不再发放岗位助学金。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聘期由设岗导师及所在学科自行设定、管理,研究生学院负责监督。导师及所在学科应结合所在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对研究生参与该岗位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等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年度进行考核,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 各学科、院系负责汇总发放名单,确定岗位助学金的每月发放额度及发放时限,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每学期研究生学院将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岗位助学金的资助情况进行统计,并对考核管理记录进行督察。岗位助学金资助情况将作为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和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者,岗位助学金将停止发放:
(一)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三)自行出国留学或自动退学;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五)其它经认定需暂停发放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